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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征集办法 参加者注意事项
参选表格 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本次活动将征集北京2008年奥运会歌曲、北京2008年残奥会歌曲、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主题歌、北京2008年残奥会火炬接力主题歌、北京2008年奥运会暨北京2008年残奥会志愿者主题歌、北京2008年奥运会暨北京2008年残奥会颁奖仪式音乐、北京2008年奥运会暨北京2008年残奥会体育展示音乐等七种音乐作品......[详细]



主办单位: 中宣部文艺局
  文化部艺术司
  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
  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奥组委文化活动部
  中国音乐家协会
  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北京电视台

协办单位: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音乐广播

合作单位: 阳光文化多媒体

独家网络协办:




第四届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参加者注意事项
来源:搜狐音乐 2007年01月17日13:17


  一、《参选表格》、《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及其他合同的填写、签署要求

  1.1 《参选表格》的填写、签署

  参加者应在《参选表格》中填写其信息和参选作品的内容,并应在参选表格下方签署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名称)一致的姓名(名称)。

  当某一参加者单独创作(或参与创作)多件参选作品时,该参加者应就每一件作品分别填写、签署一份《参选表格》。当参选作品为集体创作时,参加创作的每一位参加者均应就该作品各填写、签署一份《参选表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外,参选作品在下述情形被视为集体创作:(a)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另一方通过表演形式创作了参选作品的不同组成部分;或(b)参选作品由一方创作的乐谱和另一方创作的歌词组成。

  如任何参加者就其单独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任何参选作品拒绝填写、签署或不实填写、签署和(或)不完整填写《参选表格》,该参选作品将被视为丧失参选资格。

  1.2 《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的签署

  参加者必须就其参选作品签署《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当某一参加者提交多件参选作品时,该参加者应就每一参选作品及资料分别签署一份《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当参选作品为集体创作时,参加集体创作的全体参加者应就该参选作品及资料共同签署一份《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外,参选作品在下述情形被视为集体创作:(a)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另一方通过表演形式创作了参选作品的不同组成部分;或(b)参选作品由一方创作的乐谱和另一方创作的歌词组成。

  如任何参加者就其提交的或参与创作的任何参选作品拒绝签署或不实签署《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该参选作品将被视作丧失参选资格。参加者就同一参选作品及资料所提供的、载于《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以及《参选表格》中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上述文件中所载信息的任何差异均可能导致相关参选作品被视作丧失参选资格。

  1.3 其他合同的签署

  在本次活动期间,参加者应按照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参加北京奥组委指定的有关宣传活动,并签署其格式和内容能够为北京奥组委所接受的其他合同。在需要签署该等合同的情形下,北京奥组委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如果参加者是非自然人实体,则参加者应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确保其雇员和所有参与了参选作品创作的相关人员签署合同。

  如果参加者未能按照上段要求签署或促使有关方签署如上所述的任何合同,参加者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所提交的相关参选作品的参选资格;在该等情况下,参加者在其所签署的《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中就该等参选作品及资料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转让(许可)等事项所做出的承诺继续有效。

  1.4 文件填写和签署的其他要求

  参加者应当具有填写和(或)签署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文件以及具有履行相关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参加者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如参加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其法定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文件中签字表示同意,否则相关参选作品将被视作丧失参选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龄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通常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相关文件、资料的处理和著作权归属

  2.1 所有寄送至奥运歌曲征集办公室的材料,包括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参选作品及资料、《参选表格》、《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概不退还。

  2.2 参加者同意根据其签署的《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的规定,将其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北京奥组委;或者,在上述权利中的部分权利为不可转让的情形下,参加者将根据《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对该等不可转让的权利做出妥善安排。

  然而,参加者有权按照《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的规定,撤销其在该承诺函项下就著作权转让、许可事宜所做出的承诺。

  三、参加者特别确认和保证的事项

  3.1 参加者同意,对于任何参选作品,在参加者未按照《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的规定行使其所享有的、撤销其在该承诺函项下就著作权转让、许可事宜所作承诺之权利的前提下,参加者或参加者的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得要求对北京奥组委或北京奥组委的任何被许可人、继承人或受让人行使参加者对该等参选作品及资料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

  3.2 参加者除按照本办法就其提交的参选作品及资料获得奖励外,并不就参选作品及资料的创作、相关权利的转让(许可)以及北京奥组委对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使用和利用等事项获得其它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3.3 参加者确认,如果参选作品被选定为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的主题歌,将会被用作2008年奥运会和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合称“奥运会”)以及北京奥组委的主要音乐标志,还将成为表现北京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特有的形象和精神以及奥运会所蕴含的奥林匹克运动理念的一种重要媒介。参加者确认并同意保护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之长期利益的重要性。

  3.4 参加者未曾并不得做出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损害北京奥组委依照本办法和《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对参选作品及资料享有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参加者应当立即采取北京奥组委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举措(包括签署和提交补充文件),以证明并使北京奥组委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著作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有效或生效。

  3.5 北京奥组委有权按照本办法和《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规定的方式无偿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无需向参加者或任何第三方取得任何许可或认可,也无须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北京奥组委没有义务必须使用或利用任何参选作品及资料。

  3.6 参加者就其将参选作品及资料提交奥运歌曲征集活动这一事实所进行的宣传活动应按照北京奥组委批准的方式进行。

  3.7 参加者同意,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北京市,以及他们的任何官员、高级职员、工作人员、顾问、代理人、代表或志愿者(合称“豁免方”),均不会因本办法、《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参选作品及资料或奥运歌曲征集活动或与之相关的事项而对参加者承担任何性质的经济责任或义务。如果参加者因本办法、《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参选作品及资料或奥运歌曲征集活动或与之相关的事项而可能产生任何针对豁免方的主张、索赔请求、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则参加者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提起或放弃促使提起该等主张、索赔请求、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

  3.8 由于参选作品及资料,或者因参加者自己以及以其名义或接受其指示的任何一方对参加者在本办法和《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项下任何承诺和声明的任何违反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或导致的第三方提出的请求,参加者应当向豁免方进行赔偿、予以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未经北京奥组委书面许可,参加者无权和解或解决任何该等指控。

  四、北京奥组委的确认

  北京奥组委确认,在参选作品未成为入围作品的前提下,参加者有权依照《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的规定,撤销其在该承诺函项下就著作权转让、许可事宜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届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

  

  

(责任编辑:Hedw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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